互联网在提供生活、工作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花样繁多的电信网络犯罪。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董某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上线的安排,使用其本人名下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共接收赌客资金400余万元,并转移至上线指定的账户。董某与上线约定按照接收金额的千分之四收取好处费,违法所得共计1630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全部退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银行账户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董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实施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套现,更不要做网络信息犯罪的“帮凶”,不要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