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殊不知,债权也有“保质期”,一旦“过期”,将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近日,绩溪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胡某甲的债权因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施某与胡某乙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6月,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胡某甲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胡某甲向施某、胡某乙催讨,二人称无力还款。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这期间,施某、胡某乙没有主动还款,胡某甲因一直无法联系到施某二人,也未催款。直到2024年5月,胡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胡某乙归还欠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施某、胡某乙对胡某甲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二人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4日届满,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胡某甲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本案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胡某甲称其长期联系不上施某,亦非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正当理由,且其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施某、胡某乙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遂判决驳回胡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履行义务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首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存在,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等法定事由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主张权利,切不可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