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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险也有大作用
作者:潘正盛  发布时间:2024-05-30 10:01:22 打印 字号: | |

电动自行车因方便快捷,性价比高,成为广大群众钟爱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驾驶时因超速、抢道、未注意通行安全等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并由此引发众多社会矛盾和涉诉纠纷。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电动车驾驶人对案涉电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减轻了电动车驾驶人的经济负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汪某驾驶其二轮电动车在绩溪县华阳镇徽山大道与古林路交叉口处碰撞了行人黄某,致黄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2023年8月,黄某诉至绩溪法院,要求汪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应赔偿黄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汪某为案涉二轮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黄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汪某赔偿。法院认定本次事故造成黄某的各项损失为17万余元,扣除汪某已垫付的款项后,认定汪某还应赔偿黄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黄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6万余元,汪某还应赔偿4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依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汪某经与黄某协商,黄某同意汪某分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非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根据车辆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适当的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等重要信息,核对被保险车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是否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无法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合法诚信经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使投保人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确保第三方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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