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824破2号
2024年4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绩溪县鄣山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鄣山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鄣山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本院已在预重整阶段对本案适用预重整程序及指定临时管理人进行公告,并要求鄣山公司的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本案现转为重整程序,请尚未在预重整阶段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于2024年5月6日前,向清算组成员绩溪金鑫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绩溪县华阳镇双桥公寓C单元301室;联系人:汪恺;联系电话:0563-8165100,13856376018)补充申报债权(预重整阶段已经申报过债权的,无需重复申报)。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鄣山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