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各方当事人应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如实陈述,若为了一己私利,在法庭上罔顾事实“信口开河”,非但不能实现其目的,反而会“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8月15日,绩溪法院在开庭审理刘某诉张某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庭明确告知各方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刘某为达到增加赔偿款的目的仍向法庭作了不实陈述,后被法庭及时查明。刘某意识到作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并于庭审结束后书写了检讨书,向法官承认了错误。
为维护司法权威及正常的诉讼秩序,倡导诚信诉讼,次日上午,绩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刘某在决定宣布后当场缴纳了罚款。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知悉法院处罚决定后,公司负责人专程从合肥赶到绩溪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秉公执法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许。
法官提醒,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