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核桃树一般都生长在险峻之地,采摘山核桃也就成了一项危险的活计。每到采摘季,人们虽做足了安全措施,但不乏意外发生,某保险公司据此推出“山核桃采摘意外险”。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因采摘山核桃遭受意外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
方某是绩溪县山核桃种植户,为降低风险,其每年都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山核桃采摘意外险”,最高保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16.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1.5万元。2022年9月,戴某在为方某采摘山核桃时不慎摔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为此向戴某亲属赔偿数十万元。方某认为戴某为其采摘山核桃时受伤死亡,属于其投保的意外险赔偿范围。方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该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投保时确认的地点为由拒赔。
那么案涉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方某投保的意外险范围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场所为投保人林权证上载明的地址,方某虽未办理林权证,但其承包的山核桃林场四至及地点明确,案涉事故发生地确属方某经营的林场。方某种植山核桃树的地点共有18处,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必须全部列明,故仅填写了2处。从投保目的分析,方某作为山核桃经营户,其投保“山核桃采摘意外险”必然包含其所经营的所有山核桃种植地点。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方某向其投保时未尽到保险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向方某开具了投保信息确认单,未附保险条款,亦未对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使投保人知晓未列明的山核桃种植地点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致本案纠纷发生。承办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方某16万元。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忽视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因未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引发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