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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民营企业家约见法院院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7 08:27:2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与公正司法”的工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绩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宣城市、绩溪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人员

  绩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各分管领导。

  二、接待时间

  固定时间: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五上午(遇节假日顺延)。

  其它时间:根据企业的申请和实际需求安排。

  三、接待地点

  绩溪县人民法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室。

  四、接待对象及内容

在绩溪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家。

五、接待内容

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或遇到的涉法涉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待程序

  (一)登记。企业家可通过法院便民诉讼服务热线(12368)、来信(绩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形式反映来访意向,并说明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绩溪县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家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院长或分管领导接待。具体接待时间在接待日前三日内确定,并电话通知来访企业家。

  (三)接待。院长或分管领导与来访企业家会谈,详细了解来访企业家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办。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庭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承办庭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家。 

  七、接待处理原则、方法 

  接待引导、收集问题等由绩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并建立记录台帐。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交由对应承办庭室分管领导及该庭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本院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承办庭室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承办庭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专题院务会研究处理。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家延期理由。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