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可不少人仍缺乏法治意识,随意捕杀野生动物。近日,绩溪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冯某被判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00元。
2022年7月,冯某在自家旱地田埂上使用禁用狩猎工具弹簧套,先后猎捕野猪1头,小麂1只。后冯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块8块,斧头1把,弹簧套1副。经鉴定,冯某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计价值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冯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以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综合冯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要携起手来,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共建和谐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