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分享经济”逐步兴起,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商品愈发常见,从生活用品到大件商品,“朋友圈”中的商品价值也在不断攀升,随之出现的微信购物纷争也日益增多。
2021年7月,余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徐某发布的一则二手汽车代售信息,由徐某代为销售案外人所有的本田牌二手汽车一辆,便与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有意购买该辆二手车,并向徐某预付定金1000元。双方在协商车辆过户及交付事宜过程中,余某先后向徐某转账车款及物流费用合计15700元。2021年8月10日,案涉车辆过户至余某名下但始终未能完成汽车交付。余某遂以徐某未能如期交付所购车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已付车款157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未能如期交付车辆这一事实徐某未作出任何辩解,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能如期交付车辆的原因和免责事由。结合余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其已经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大部分车款和车辆运输费用,并已完成了案涉车辆的过户手续等事实,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徐某理应按照约定通过发送物流的方式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余某,但因徐某在收取了余某的购车款后未依约将车款交给车主,导致车子始终未能交付给余某,造成余某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并据此判定徐某返还余某已经支付的车款15700元。
法官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该起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余某对微信购车这种“线上”消费模式的警惕性不高,在双方并未见面,甚至在对卖方不曾了解、尚未确认能否如期交付车子的情况下轻易向其汇款,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线上购物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不可控性,交易之前一定要确认对方的身份以及相关商品情况,勿要贪图便利而轻信他人,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以免损失钱财,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