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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调解成了 事故损失赔了
作者:章婷  发布时间:2022-09-30 17:41:53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绩溪法院龙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方一次性将约定赔偿款履行到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2年6月18日,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行人胡某、张某夫妇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张某受伤,后胡某与张某被送往绩溪县人民医院治疗。6月19日凌晨,胡某经绩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与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及其子女遂将章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章某已经66岁,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又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导致腿骨骨折,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充分地听取了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意见,对双方进行耐心地释法说理,被告章某的女儿女婿主动提出愿意尽己所能,代父亲赔偿。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章某的女儿女婿代章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原告方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当日,章某的女婿当场将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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