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存在诸多疑问,男方个人向银行借款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日前,绩溪法院审结的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依法确定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黄先生与王女士曾是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先生以个人消费需要为由向绩溪某银行申请了消费贷款。因黄先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故该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王女士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其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王女士认为,该借款系黄先生的个人债务,自己对案涉贷款并不知情,也未收到案涉款项,亦未用于家庭开支,且与黄先生已经协议离婚,子女也都由王女士独自抚养,黄先生甚至未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故该款借款应该由黄先生个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黄先生未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王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案涉借款虽发生在黄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内,但王女士未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署名,且借款事由为“个人消费”,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系用于借款人的家庭生活,结合王女士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王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