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你们的帮助,我都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拿到产权证,非常感谢执行局同志的辛苦付出!”近日,安徽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绩溪法院,将一面写有“公正高效 司法为企”的锦旗送到执行局。
2016年12月,沈某、金某与胡某签订一份山林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沈某、金某将持有的坐落于绩溪县部分乡镇共计约564亩山场及林权,以17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胡某。合同签订后,胡某按约向二人支付85万元,剩余部分未支付。之后,沈某、金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而胡某认为沈某、金某未协助其办理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协商未果。沈某、金某遂诉至绩溪法院,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山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支付剩余转让费及相应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沈某、金某同意胡某给付78万元,并协助办理案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胡某或安徽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安徽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胡某投资设立,因其前期投资巨大,如案涉林权不能实现流转,将无法盘活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2021年7月,胡某将78万元汇至法院,因受林场四邻关系、新冠疫情等影响,案涉林权一直无法办理流转。在与沈某、金某多次联系无果后,心急如焚的胡某于2022年4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沈某、金某协助其办理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仔细研究案情,并约谈双方当事人,发现该案症结点为案涉林场四周相邻多个村民组,且村民组分属不同乡镇,林地经营权转让必须四邻签字,林权流转难度大。同时,如坐针毡的被执行人在电话中告知法官:“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出行,若林权不能实现流转,胡某汇至法院的78万元案款也无法领取,不光导致生产生活困窘,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解到这些后,执行法官本着为企业办实事、为企业解忧愁的原则,多次前往林场所在乡镇实地勘察,联系当地基层组织协调四邻,同时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交流,并向工作人员释明,该企业是一家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林地是其重要的生产资源,亟需确权后投入生产。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断协调,该不动产权证成功审核发放。拿到期待已久的不动产权证书,胡某激动地向法官表示:“有了这个证,我们企业就可以按照既定发展方向,以种养殖业为主线,逐步打造成旅游景点。”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开展以来,绩溪法院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加强组织领导,持续亮剑,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主动作为,实实在在为企业纾困解难,有力地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