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而大打出手,结果打赢的被拘留,打输的进医院,可谓损失惨重。近日,绩溪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汪某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2021年12月8日,汪某看见洪某将电动三轮车停靠在沙场边的便道上,以为洪某往其自留地倾倒垃圾,便上前挡住洪某与之理论,两人遂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洪某朝汪某左眼部位打了一拳,致汪某左眼红肿、鼻子流血,汪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3000余元。汪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洪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汪某因被洪某殴打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洪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洪某在与汪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拳头击打汪某左眼部位致其受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汪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洪某在倾倒垃圾的前提下指责洪某,并阻拦其通行,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洪某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汪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判决洪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合理费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矛盾,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退一步海阔天空,切莫采取过激言行,更不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