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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罚款十万
作者:章曈  发布时间:2022-05-17 08:33:54 打印 字号: | |

自作聪明,隐瞒事实,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不曾想却收到法院的“罚单”。近日,绩溪法院依法以程某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2018年6月,绩溪法院受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周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胡某、周某芹辩称其根据程某的指示将部分借款本息汇入周某(程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该款应作为归还程某的借款本息予以扣除,但程某对此不予认可,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汇入周某的款项与案涉借款无关。2018年11月,法院判决胡某、周某芹归还尚欠程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10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胡某坚称已经按照程某的指示,分批次将共计83.3万元的借款本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周某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对程某及周某作出询问笔录后,胡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中,程某承认了83.3万元中的68.8万元确如被告胡某所述,但对剩余由案外人胡某平根据被告胡某的委托汇入周某账户的14.5万元仍然不予认可。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对程某、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胡某平的证言及当事人在再审中的陈述,依法认定胡某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周某账户的83.3万元为归还程某的款项。

绩溪法院认为,程某在该案原审中作虚假陈述,致该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存在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决定对其处以罚款,程某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对该决定未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本案中,程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司法秩序,依法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胡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