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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动态】不义之财莫伸手 贪图小利再获刑
作者:胡卓野  发布时间:2022-05-11 17:42:06 打印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汪某却偏爱取不义之财,从2010年至2017年,先后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然而惨痛的教训,并没有让汪某迷途知返,如今心生贪念再次锒铛入狱。日前,汪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绩溪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7日,被告人汪某参与网络赌博,在输钱后提出让“客服”送一点赌注,客服说不可以送,但可以介绍一个挣“钱”的路子,即只要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提供给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收付款,每个账户一天可给200元。汪某在利益驱动下,经“客服”介绍,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上一陌生人,向对方提供了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账号及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等。当日,汪某又多次将手机收到的转账短信验证码发给对方。在此过程中,汪某所提供的账户共接收林某等9位遭受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人民币217750元,该款到账后被对方迅速转移,汪某从中违法获利1000元。案发后,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贪婪是自由的桎梏,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小便宜,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将支付宝、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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