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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造成保险标的受损后,损失谁来赔?
作者:汪程贞  发布时间:2021-12-15 10:23:10 打印 字号: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近日,绩溪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该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付款协议。

2019年10月的一天,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高某沿213省道由北向南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与同方向倪某超速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高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故经绩溪县交通管理大队勘察后,认定王某和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无责任。倪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该车经保险公司定损后维修,产生维修费54000元。但与王某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倪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损保险金54000元,后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王某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1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王某没想到自己的一次疏忽却要赔偿这么多钱,因赔偿能力有限,一时难以接受,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法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开展调解,法官还结合相关案例展开释法析理,让王某更加明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考虑到王某的实际状况,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15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