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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动态】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 五被告人获刑
作者:胡卓野  发布时间:2021-11-12 09:00:45 打印 字号: | |

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为了抽拿提成,仍提供账户帮助他人转移钱款。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袁某等5人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9月初,袁某、蒋某、刘某分别出资,以合伙的方式,加入上线诈骗犯罪活动人员组建的微信群,接受上线的指令,合作为上线提供银行账户,收转款项,约定按照1万元提成400元的比例非法牟利。后刘某吸纳彭某,蒋某吸纳段某加入,并对各自职责做了分工安排,由袁某负责对接上线、分配佣金,蒋某负责发展下线,刘某负责向上线提供银行账户、安排人员取款转账、收取佣金,彭某、段某负责取款转账。

其后,袁某等5人在明知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向上线提供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号,帮助上线转移资金,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袁某等5人提供银行账户共计16个,合计帮他人收转款人民币2106667元,袁某、蒋某、刘某分别非法获利21000元、21000元、25000元,段某非法获利10000元、彭某非法获利7000元。案发后,袁某、蒋某、刘某、段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袁某、蒋某、刘某是主犯,段某、彭某是从犯。综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等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袁某、蒋某、刘某、段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7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予以没收。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