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要闻 > 法院动态
六年纠纷 一朝化解
作者:施承杰  发布时间:2021-11-08 10:07:26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邻里之间,也会发生一些摩擦,绩溪这两户多年的邻居,就因围墙纠纷闹了好几年...

程某与倪某互为邻里多年,以前两家人和睦相处,相安无事。两家的矛盾源于2015年,因倪某修建围墙时,自行加高了围墙高度,导致程某家北向窗户被部分遮挡,影响了采光和通风,双方为此经常争吵,一气之下,程某损毁了倪某的部分围墙,导致双方矛盾日益激化。2021年9月,程某将倪某诉至绩溪法院,要求其拆除围墙。倪某收到诉状后提起反诉,认为围墙的高度并未影响程某的采光、通风等权益,而是程某在靠近窗户处安装空调外机、雨棚过双方中线等行为,严重侵犯其权益,要求程某拆除外机及雨棚。

收案后,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查看情况。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倪某部分围墙的高度对程某房屋的通风、采光确有一定的影响。为促进邻里和谐,保障各方利益,法官在现场就围墙拆除事宜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因双方积怨太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如期开庭,庭上,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来到现场。根据查明事实和现场情况,法官对程某的一些过激行为作出批评,同时,也建议倪某换位思考,不能因为一堵墙而隔离邻里情谊,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规劝、教育双方当事人。经过一番劝导,双方都意识到自己行为欠妥,愿意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倪某降低靠近程某窗户处的围墙高度,保障程某的采光、通风的权利,而程某也将窗户上的雨棚拆到自己沿水范围内。至此,历时六年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邻里之间应和谐相处,建造建筑物时,应先与各方邻里沟通,充分保障邻里的合法权益,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