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绩溪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月28日,65岁的张某在某木材加工厂上班时,因压缩木材机器出现故障,导致张某被机器压伤,身体多处损伤。后经黄山、芜湖、南京等多地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2万余元,其中,加工厂先行垫付70万余元。本次事故造成张某胸腹部闭合性多发伤,虽经治疗后,但身体仍遗留五级、八级、九级等多处伤残。因张某与木材加工厂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即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对张某的损失总额予以核定。为尽快妥善的解决双方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法官耐心的向双方释法,加工厂作为张某的雇主,在雇员从事生产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作业时也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加工厂的赔偿责任。双方听取了法官的解答后,均同意协商处理本案。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履行能力及在自己前期治疗过程中已陆续垫付医疗费70万余元的实际,张某同意加工厂的分期付款意见。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加工厂除先前垫付的医疗费外,另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8万元,款项于每月月底前支付3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注意自身安全。而雇主在招聘用工人员时,应尽到严格审查、甄别义务。如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