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超市却将他人放在商品柜台上的手机和购物卡盗走,允某自以为无人知晓,岂料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制裁。近日,绩溪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7月12日,允某在绩溪县某超市购物时,见到商品柜台上有一部智能手机及手机背面卡包内三张购物卡(卡内余额共计1643.4元),随即窃走,并将手机关机后一并藏匿于家中。经绩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17元。当日,允某在家中经绩溪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被盗财物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6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幸福生活要靠自己奋斗,奉劝那些习惯于“占小便宜”动歪心思的人,切勿贪图利益“拿”走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法律明确禁止即不可为,一旦构成犯罪,身陷囹圄,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