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居住权这个全新的权利切实解决了一方居无定所的困难。近日,绩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居住权利,温暖的司法关怀获得了当事人称赞。
1993年5月,潭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家。因为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已分居多年,潭某认为其与丈夫陈某感情破裂,2021年10月8日,潭某起诉离婚,原、被告二人在子女的陪伴下来到绩溪法院。
接到案件后,鉴于原、被告双方离婚意向明确,但就承包田地及房屋处理有不同意见,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潭某称,二人婚后在绩溪县某乡村盖了一栋两层小楼,她不要房屋,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但因已经50多岁,没有固定收入,希望离婚后可以保留居住权,解决其住房问题。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对财产处理意见后,向现场的原、被告双方及其子女细致释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其实际困难。经过法官耐心劝说,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婚后二人所建房屋归陈某所有,潭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此案顺利调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出台,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提供了独具特色的解决途径,保障了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符合时代人权保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