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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动态】买卖需谨慎 违约要担责
作者:汪程贞  发布时间:2021-10-09 08:48:33 打印 字号: |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无故毁约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房屋引发的定金返还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调解下和解息诉。

2021年2月,王某通过房屋中介相中倪某的店面房一套。经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以总价款80万元的价格购买倪某的房屋。为此,双方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需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倪某定金5万元。同时,双方还对房屋的交付、房款的支付等事项作了约定。但王某支付定金后,认为房屋价款过高,不愿继续再购买倪某的房屋,要求倪某退还定金5万元。倪某认为王某违约,不同意返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因发现房屋总价款过高,不愿继续购买。为妥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告知王某,其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故毁约,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王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妥之处,愿意折抵一部分定金作为自己违约的惩罚。倪某考虑到虽房屋买卖不成,但也未给自身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故同意返还王某一部分定金。经法院的耐心调解后,最终倪某同意返还王某2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