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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15:19:0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1824破1号 

 

2021年6月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裁定受理安徽绩溪县亨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移交本院审理。2021年9月7日,本院指定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为亨达公司管理人。亨达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2日前,向该管理人(联系人:黄律师,18905633681;汪律师, 13856394411)申报债权。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亨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