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因泄私愤而放火的案件,被告人穆某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87年出生的穆某,因家庭困难,想通过勤劳双手多赚点钱,改善家人生活条件。不料,2020年7月,穆某在某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膝盖骨骨裂,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这家人的生活雪上加霜,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包工头垫付。休息了几个月之后,穆某与包工头就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要求赔偿5000元,却遭到拒绝,穆某心中不满,于2020年11月12日晚至15日晚,先后七次在村中或村周围用打火机点燃废弃垃圾、干草等易燃物体,烧毁村民猪栏、供电线绝缘层等,好在最终火势或自行熄灭,或被发现的村民及时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穆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穆某为泄私愤,肆意纵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对村民的损失也未积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合考虑各量刑情节,最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的被告人穆某因一时困境,为发泄私愤多次放火,严重威胁了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的一生总会遇到困难,我们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方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能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利益于不顾,最终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