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感谢你们,千里迢迢跑到这么远的地方来开庭,现在天气还这么热,其实我也是因为身体不好,生活困难,想赚点钱,居然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7月15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司法所的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邓某乾满脸悔意地作了被告人最后陈述。
2021年7月6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邓某乾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绩溪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身患癌症,目前在化疗阶段,其住所地与绩溪县相距甚远,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长途跋涉,法院决定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乾在福建省龙岩市某土矿山结识一陌生男子。2020年4月,该男子以帮助取款给好处费为由让邓某乾帮助其将钱款取现,邓某乾遂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的卡号提供给该男子。2020年4至5月,邓某乾的银行账户先后接收来自高某波等人(已另案处理)转账的电信诈骗团伙诈骗赃款共计550894元,邓某乾全部取现后在指定地点交给该男子,非法获利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乾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其犯罪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一审判处邓某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被告人邓某乾因为生活拮据,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所谓生财有道,取财有方,绝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挑战法律威严,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自食犯罪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