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这种失而复得的感觉像做梦一样!”7月5日,从法官那领取了被盗财物价款的洪先生,不停的向法官诉说。“我是在被盗二十多天后才报警的,原本不抱希望了,结果公安民警几天就把小偷抓到了,到法院审理阶段,你们又很快就帮我追回了损失。”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蔡某平与姜某平结伙来到绩溪县某小区,两人分头实施盗窃,蔡某平采取工具开锁的手段进入洪先生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黄金手镯两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貔貅手串一条及纪念币等物品。后蔡某平将盗得的黄金首饰交给蔡某发销赃。8月28日,三人相继落网。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金币52282.12元。
法官在依法审理过程中,告知被告人积极退赃的法律后果,释明法律,督促退赃。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通过律师联系家属,协助做好退赃工作,至此,案涉赃款共计52282.12元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