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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被撞损失无着落 法官倾情调解解民忧
作者:王晓平  发布时间:2021-06-21 08:15:52 打印 字号: | |

好好的房子,被路过的货车撞了,一方觉得房屋受损影响店铺生意,一方觉得对方索赔过高拒绝支付,这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得以圆满解决。签收调解书的当天,当事人朱某激动地说:“感谢法官这段时间为我们忙前忙后,终于了结我的一桩心事!”

2020年12月2日,朱某正在自家经营的商店内忙活,突然,“砰”的一声巨响惊呆了在场的所有人,朱某定睛一看,原来是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因司机操作不当冲进了商店,朱某母亲当场被吓得身体不适,房屋及店内物品也被部分损坏。回过神之后,驾驶员胡某赶紧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分别报了案,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赶到现场后也拍了一些照片,但未落实定损事宜。后朱某单方委托了安徽某价格评估公司对案涉财产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68000元。加上朱某母亲因受到惊吓住院花费的医疗费300余元,朱某提出70000余元的索赔主张,双方发生争议因而成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了卷宗材料,并及时安排了庭审。答辩期内,保险公司即向本院提交了重新评估申请。庭审当天,法官结合保险公司对被损物品的数量和价格均有异议的实际,准备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但因离事故发生有些时日,部分物品已被处理或修复,重新评估存在难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为有效解决纠纷,寻求利益平衡点,法官决定先行调解。针对朱某一方,法官指出,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前,案涉被损物品都应当尽量保持原样,有特殊情况确需修复的,也应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便诉讼所需。随后,法官又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分析,本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有条件定损的情况下未将该事宜予以落实,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现虽对受害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意见不予认可,但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予以推翻,在案涉受损物品已不具备重新评估条件之情形下,综合双方的举证能力,对受害人单方委托评估的意见可以考虑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后,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双方终于达成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协议。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