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摩托车、电动车修理、买卖多年的葛某,怎么也想不到仅转卖了一辆“以旧换新”的旧摩托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同村人程某在葛某经营的修理部购买了一辆新电动车,并通过“以旧换新”形式将一辆几年未年检的旧摩托车抵给葛某折抵部分购车款。邻村人姚某与葛某日常熟悉,其为生活方便询问葛某有无旧摩托车出售,葛某便将程某折抵的摩托车卸去车牌、打磨掉发动机号后转卖给了姚某。2019年6月7日,姚某驾驶该摩托车与同样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程某中发生碰撞,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程某中损失39万余元。经协商无果,2021年1月19日,程某中将姚某、葛某诉至法院,请求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姚某应承担50%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葛某转卖给姚某的几年未年检摩托车属于广义的禁止行驶的机动车,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程某中与葛某私交甚笃,事故发生后,经法官调解,程某中同意放弃对葛某的连带赔偿责任诉请,改由葛某对其损失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于5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葛某分期赔付65,000元,程某中撤回对其诉讼,现葛某已将首期赔偿款40000元给付了程某中。姚某至今未赔付程某中任何费用,经多次沟通无果后,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赔偿程某中各类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