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但绝非可以肆无忌惮、诽谤捏造、无度谩骂他人,损害他人名誉,若侵犯他人权益,法律将不会沉默。近日,绩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辱骂他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胡某与龚某夫妇系租住在同一个院子里的邻居。今年5月的一天,龚某突然来到胡某的住处,对其指责怒骂,胡某不明所以,在争执中才得知,原来龚某从监控中看到丈夫进入胡某的住处后门,故认为丈夫与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争吵中,龚某用了很多侮辱性字眼进行辱骂,引来众人围观。后经派出所民警调取监控才发现,龚某丈夫并未进入胡某住处,而是在巷子里停留了两分钟就回家了。此事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后,龚某仍不愿道歉。胡某遂一纸诉状将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法官结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人格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向龚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普法,告知其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同时,原、被告作为邻居,理应和睦相处、互相照应,切不应胡乱猜疑而伤了邻里和气。一番“精神洗礼”后,龚某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鲁莽和错误,当场向胡某表示了歉意,并主动和胡某达成了以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另外支付1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调解协议,该案以即时履行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越法律红线,口无遮拦,侵犯他人名誉,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