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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未缴保险却遇工伤 法院调解止纷争
作者:潘正盛  发布时间:2021-05-24 15:30:37 打印 字号: | |

“事故发生半年多都没解决,没想到在法院二十多天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法官!”。近日,在绩溪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终于圆满解决,当事人小胡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2020年10月31日的下午6点多,入职某蛋糕店不足半个月的小胡在送蛋糕途中被他人撞伤,伤情被诊断为胫骨骨折。因小胡入职仅半个月,蛋糕店尚不及为其购买保险。小胡因工伤问题与蛋糕店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后,小胡向绩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蛋糕店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绩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胡的仲裁请求。某蛋糕店不服仲裁裁决,2021年4月28日将小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小胡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小胡在蛋糕店的工作情况。通过庭审调查,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并非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工伤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小胡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也是为主张工伤赔偿做准备。如果按部就班的走程序来解决工伤赔偿,双方将费时费力,诉讼程序将非常冗长。考虑到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无异议,双方诉讼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案件调解阶段,本着彻底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围绕工伤赔偿问题展开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表示愿意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切实将问题解决。通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某蛋糕店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补偿小胡43000元,小胡不再向某蛋糕店主张工伤损失和受伤后的工资报酬,双方关于劳动争议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某蛋糕店随即将43000元补偿款转入小胡账户,双方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绩溪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秉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定纷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