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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订金和定金 你分得清吗?
作者:陈智敏  发布时间:2021-05-21 15:26:12 打印 字号: | |

由于“订金”和“定金”的读音相同,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混为一谈,不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近日,一起因“订金”还是“定金”引发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绩溪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清结案款。

案例简介

 今年3月,原告章某在朋友圈看到了被告吴某发布的店面出租信息,产生租店想法,便与吴某取得联系,并于3月25日以电子支付方式向吴某支付2000元。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开具任何收据及发票证明。后章某觉得租店费用过高,产生悔意,于28日向吴某言明要取消租店,同时与其协商退还2000元订金事宜,而吴某表示2000元为定金,拒绝退还。后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待吴某将店面转租他人后再返还章某2000元。吴某将店面出租后,章某多次向吴某讨要租金,吴某表示只愿意退还500元,双方协商未果,章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调解。法官向双方解析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及法律规定,告知双方,该案应认定为“订金”,可以返还,但原告取消租店给被告也造成损失,双方应该相互体谅,各让一步。经过一番调解,双方打开心结,当场以1600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订金和定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他们在不同的场合扮演不同的角色。那么,二者究竟有何区别呢?

关于定金: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2、定金的数额有一定限制;3、定金具有惩罚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订金:1、法律上对于订金并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订金只是作为一种预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抵付一定的款项,且订金只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并无担保作用;2、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3、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