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不戴护目镜上岗,自己的疏忽,怎么能怪我呢?”“因为护目镜戴着难受,我才没有戴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从一开始的僵持不下,到后来的相互理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化解。
2020年7月的一天,在绩溪县某玻纤厂内,员工王某跟往常一样在拉丝岗位上忙碌着,因未佩戴护目镜,右眼被玻璃丝击伤,后经手术治疗,取出玻璃丝。王某的伤情被鉴定机构评定“玻璃丝击伤右眼,遗留右眼无晶体,评定为伤残十级”。
王某受伤后,就相关赔偿问题和厂方进行沟通,要求支付治疗费,但遭到厂方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1年3月,王某将厂方及其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受伤原因、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赔偿费用的组成及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当庭达成一致意见。
为妥善化解矛盾,庭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又多次与原、被告联系,但双方就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始终各执己见。为打开双方心结,承办法官与双方进入了深入的沟通,告知原告,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拉丝工作的人员,本应该清楚的知道工作时应该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对自身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并将他所主张的损失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逐一分析。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析理,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被告方也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