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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什么情况?原被告在法庭门口合影!
作者:刘蕊  发布时间:2021-04-13 11:44:59 打印 字号: | |

原本对簿公堂的原、被告在龙川法庭门口高兴地合影留念,这是4月13日上午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后发生的一幕。

2020年9月,绩溪县山核桃种植户章某夫妇雇佣邻县村民汪某帮其捡山核桃,两被告为原告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汪某在山上捡山核桃时,不慎踩空滚落到山脚,章某夫妇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汪某多根肋骨骨折及其他部位多处受伤。住院期间,章某夫妇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9347.09元,并为其安排了护理人员。出院后,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了汪某13693.21元,另外章某夫妇又给了汪某1500元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汪某认为,其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且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章某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汪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陈述,详细询问了当时原告受伤的具体情况及细节,就双方责任分担、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意外保险可否抵扣赔偿款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章某夫妇当场向汪某支付了首期赔偿款35000元。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