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绩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特种设备检测院起重机械检测中心原主任张某生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生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我县相关单位的党员干部共计100余人受邀到现场观摩庭审。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张某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生在担任安徽特种设备检测院起重机械检测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在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9.6万元,其中索贿91.5万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公司缴纳的25万元监检费予以侵吞。
法院认为,张某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监检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生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索要他人财物,应予以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判处被告人张某生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202945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被告人张某生作为一名昔日的党员干部,今日却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受邀旁听人员充分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法律底线的不可逾越,也深刻认识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法律威严,意识到作为当代党员干部自身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不辜负党和人民给予的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