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绩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1824破3号
2020年9月23日,本院根据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一案。2020年9月24日,本院指定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1月30日前,向该清算组成员(地址:安徽省绩溪县扬之南路双桥公寓C单元301室;联系人:汪恺;联系电话:13856376018、0563-8165100)申报债权。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绩溪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