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法院依法对曹某、卢某二被告人公开宣判,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5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曹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180余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曹某、卢某骗取贷款违法所得280余万元,发还某银行;没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印章等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曹某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招拍获得绩溪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获得巨额利润,曹某铤而走险,在仅对地块进行平整,项目未实际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将部分地块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扣除购买地块的花费及平整费用,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曹某、卢某合谋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由曹某经营的公司提供虚假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卢某提供网购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合格证、保险单据等虚假材料,两人以段某、郭某等48人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000余万元供自己和他人使用。至案发,共计有500余万元本金未归还。案发后,郭某等四人归还贷款本金共计220余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曹某在经营汽车销售公司期间,为办理贷款以及其他业务开具证明方便,伪造多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印章数枚,伪造汽车运输公司、建筑材料公司、银行业务专用章等多家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共7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卢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采取伪造贷款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曹某、卢某共同多次实施骗取贷款行为,是共同犯罪。曹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曹某伪造民政局婚姻登记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曹某伪造公司印章、业务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曹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