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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作者:胡德红  发布时间:2020-07-31 11:24:09 打印 字号: | |

7月29日,绩溪法院依法采取“三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首例被告人严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的电鱼工具等予以没收;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光唇鱼苗种增殖放流等费用6608元。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严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三次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鲫鱼、鲶鱼、石斑鱼、马口鱼等水产品。此外,2020年4月,严某在登源河保护区范围之外的河道内,使用电瓶、电捕杆等工具捕捞黄颡鱼、鲢鱼等鱼类。被告人严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相关机构对登源河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认为严某电捕鱼行为造成生态损害,需赔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6608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因严某多次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以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综合被告人严某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拥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健康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自觉从日常生活入手,保护野生水产品和其他动物,养成保护水域生态和自然环境的良好习惯,切莫贪图一时美味,进行非法捕捞。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