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权利,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同意归还债务的行为是否对其他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周某诉被告胡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胡某支付周某饲料款1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万余元,吴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胡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胡某因养殖需要多次向周某购买饲料。2012年3月22日,胡某向周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周某饲料款11万元。2012年5月18日,胡某与吴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3月9日,胡某重新向周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饲料款金额,并确定利息数额。2018年3月9日,胡某再次重新向周某出具欠条,但此后一直未予归还,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2年3月22日,胡某向周某赊购饲料时尚在胡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该欠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2016年3月9日和2018年3月9日,胡某先后两次就2012年所欠债务重新向周某出具欠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周某作为债权人,要求胡某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因周某并未及时向债务人吴某催讨债务,其向吴某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吴某以周某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意见应予采纳。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则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对债务予以确认的,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出具欠条之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诉讼时效届满后,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为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对其他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