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本案被告人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因自己任意改变服药次数,将原本一天三次服药规律改为一天一次,导致病情发作并引发恶性事件。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4月10日,李某在工地上班,因受精神疾病影响,产生了被害人秦某在其“心里说话”且吸其精髓等妄想,为摆脱和消除困扰,遂手持菜刀来到工地食堂小卖部,举起菜刀向正在吃饭的秦某头部及脸部连砍三刀,后被在场人员及时控制。鉴定意见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李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赔偿,其表示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各种情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