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7年8月7日17时许,王某用三轮车装混凝土到绩溪县某路段上浇筑水泥路,胡某认为王某将混凝土浇到他的地里,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胡某用铁锹铲了一锹混凝土到路中间,王某见状遂用手中铲水泥的空心钢管打了胡某左小腿一下,致胡某左胫骨中下段骨折。经鉴定,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与胡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到位,约定余款分期给付,胡某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王某事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