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要闻 > 法院动态
房屋买卖未办过户 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作者:程本慧  发布时间:2019-12-15 08:47:54 打印 字号: | |

房屋经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最后买受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确权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买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案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2011年9月,某公司原股东陈某等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及相应权益依法转让给马某、方某。转让的资产中包括陈某名下的房屋,但房屋所有权未变更至某公司名下。2013年3月,某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高某,并签订房屋出售协议。2014年7月,双方签订售房补充协议,约定高某预付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待过户后支付。高某预付房款后,该公司至今未将房屋过户至高某名下。为此,高某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向高某释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确认是指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时候,利害关系人请求有权机关对争议内容予以明确,从而解决物权争议的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法律层面而言,案涉房所有权并非不明或者有争议。高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争议,并非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因此,高某的主张不符合物权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直接起诉确权于法无据,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某在权衡利弊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待房屋过户至某公司名下后再行主张权利。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