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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犯错 主担责 一口咬掉“十余万”
作者:程茜  发布时间:2019-11-14 16:0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绩溪法院法官的耐心协调下,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并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全部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18年7月,原告汪某途经被告刘某、洪某经营的店门口时,被他们所饲养的狗咬伤,造成汪某面部和脊柱受伤。汪某于2019年3月诉至法院后,双方对过错责任承担及鉴定机构评定的原告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存在较大争议,并在审理期间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案件承办人潘法官考虑到该案系邻里之间的纠纷,如不能妥善、彻底地解决此事,将会对双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本着案结事了的宗旨,法官在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分析,双方关于赔偿数额也逐渐达成一致。最终,历经两次庭审、多次调解,双方以一次性赔偿十万元的数额(不含先行赔付款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完毕,这场邻里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作出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饲养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动物饲养者在饲养动物的同时要尽到管理责任,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对他人的权益侵犯。人们在生活中遇到可能具有攻击性的动物时,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尽量远离,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侵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