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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动手”砍树,为啥还受了刑事处罚?
作者:胡卓野  发布时间:2019-10-31 10:52: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绩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油锯、斧头予以没收。

2019年7月因修建水库需要,绩溪县扬溪至板桥路段开始清理沿路树木板桥头乡某村村民程见被告人苏某常开着公路养护车,误以为系公路管理站职工,便向其提出砍伐路旁杉木的要求,被告人苏某因个人修路需木材烧柏油,未经树木所有方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同意情况下,就擅作主张,答应以柴木交换树木的要求。程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砍伐位于扬板路某路段路边的水杉树,后运送至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盗伐水杉共计47株,折合立木蓄积8.1505立方米。

乍一看,本案被告人苏某没有直接砍伐林木,为啥还是以盗伐林木罪被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砍伐的林木系绩溪县公路管理局所有,告人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程某进行砍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盗林木已发还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