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必须依法予以惩治。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贵州省遵义市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2018年7月至8月期间,王某利用自己的公安网数字证书,登录公安网查询信息,以微信方式承揽查询户籍、车辆、违法犯罪等信息业务,出售获利,共非法获利19720元。胡某,2002年生,某中学学生,2018年7月4日至7月30日,胡某将从王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户籍、车辆、违法犯罪等信息,销售给其他网络使用者,共非法获利20000余元。
2018年7月31日,胡某在其住所被绩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8年8月3日,王某向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9720元,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重处罚,考虑到王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胡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已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各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依法严厉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决心。